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漂浮疗法分会。
第二条 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漂浮疗法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隶属于国家一级学会--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接受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由全国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中医药神志学科、心身医学、漂浮疗法领域相关医疗、教育、科研、文化、预防、康复、保健、健身、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中国中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本分会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在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的领导下,组织中医药领域、神志学科、心身医学科、漂浮疗法领域相关医疗、教育、科研、文化、预防、康复、保健、健身、生产、经营等单位开展中医药神志学科、心身医学科与漂浮疗法领域理论和方法研究,制定、编写和传播相关标准。联合社会各界力量,组织中医药领域、神志学科、心身医学科、漂浮疗法领域相关医疗、教育、科研、文化、预防、康复、保健、健身、生产、经营等单位搭建以“中医药”原创思想为主体与现代科学技术相融合,提供产、学、研、商、融立体化、综合性的服务平台,促进和实现我国中医药神志学科、心身医学学科与漂浮疗法应用各个领域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推动健康中国伟大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漂浮疗法分会秘书处。
第五条 本分会住所:中国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康定街甲6号313室。邮编:10076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围绕中医药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开展中医药神志学科、心身医学科、漂浮疗法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推广新成果和新技术;
(二)组织开展中医药神志学科、心身医学科、漂浮疗法相关医疗、教育、科研、文化、预防、康复、保健、健身、体育、生产、经营等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开发中医药神志学科、心身医学科、漂浮疗法相关医疗、教育、科研、文化、预防、康复、保健、健身、体育、生产、经营等行业资源,提高其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
(四)开展中医药神志学科、心身医学科、漂浮疗法相关领域政务、医疗、教育、科技、管理、生产与贸易、计划与统计等信息及网络人员的继续教育及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扩大广大群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神志学科、心身医学科、漂浮疗法相关领域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组织中医药神志学科、心身医学科、漂浮疗法相关领域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中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七)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中医药神志学科、心身医学科、漂浮疗法相关的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有关国际及地区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
(八)组织学术论文评选活动和专题评审会,编写出版中医药神志学科、心身医学科、漂浮疗法相关的技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和有关的资料;
(九)协调会员关系,推动行业自律;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
(十)举办为会员提供国家政策解读、国内外科技前沿行业动态、企业转型改革、商业资讯等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十一)评选和奖励优秀的中医药神志学科、心身医学科、漂浮疗法相关方面的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道德高尚、业务精良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教育、科研工作者,积极开展中医药神志学科、心身医学科、漂浮疗法相关方面成果和人才的评价,发现、评选、推荐和培养优秀的行业人才,表彰、奖励在工作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本分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分会工作人员;
(十二)承担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承认本管理办法,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凡从事中医药、心身医学、漂浮疗法信息应用、学术、管理、研究开发、咨询服务、成果推广、健康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或在实践工作中有一定贡献或影响的个人;
(二)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各级各类中医药企、事业单位或从事信息研究的学术团体;
(三)名誉会员主要授予与本会有关的、具有社会名望和影响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以及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对本会有过重大贡献的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团体会员由代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享用本会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获取本会编印出版的资料、杂志、书籍的权利;
(七)会员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八)会员可申明退会。严重违反本会管理办法,应劝其退会。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管理办法,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有积极承担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完成本会布置、委托的各项任务的义务;
(四)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名誉会员除外);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本分会各类名誉职务;
(六)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审查并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秘书长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分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组织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本分会管理办法修改方案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分会工作细则,编制活动和工作计划;
(十一)筹措、管理本分会经费;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制定年度活动计划;
(十三)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增补人选方案;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审查并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审查并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法定代表人由本分会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完成会长交代的工作内容;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成员单位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秘书长、副秘书长可聘任若干人员负责完成本分会活动计划和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七)审批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资格,颁发证书和管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中医药个人、企事业单位赞助和社会资助及捐赠;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分会的支出范围包括编辑出版杂志,印发会刊、交流资料等所需费用;咨询、培训及聘用等有偿工作的报酬与补助;举办学术会议、开展表彰奖励等有关活动的费用;本分会办公费用及其它费用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收支和经费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分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审查同意,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的终止须经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8年1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