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漂浮疗法分会是中国漂浮行业的政府管理下的行业学会。
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的国家一级学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全国中医药行业有关信息与医疗、教育、科技和中药产业交流、管理、研究、开发等方面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担任会长,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徐皖生担任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中医科学院信息中心主任朱佳卿兼任副会长兼常务副秘书长。
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漂浮疗法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隶属于国家一级学会--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接受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由全国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中医药学、神志学、心身医学、漂浮疗法领域相关医疗、教育、科研、文化、预防、康复、保健、健身、体育、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中国中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分会管理办法如下:
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漂浮疗法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漂浮疗法分会(英文:The Flotation Therapy Association of China)(以下简称“漂浮疗法分会”)。
第二条 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漂浮疗法分会主要指中国漂浮疗法分会(以下简称“漂浮疗法分会”),是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以下简称“总会”)下属的二级分会,是跨部门、跨行业、开展中医药学、神志学、心身医学、漂浮疗法领域相关医疗、教育、科研、文化、预防、康复、保健、健身、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的专业性、全国性学术团体,由从事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相关领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漂浮疗法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循国家《宪法》和党的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总会章程》、《总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严格履行总会宗旨,坚决遵章办事,坚持遵纪守法,保证在《总会章程》和总会授权的范围内办会,并依据《本分会管理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团结组织全国广大中医药学、神志学、心身医学、漂浮疗法领域专业(或行业)专家学者,集中整合全国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的各种资源,搭建全国中医药产、学、研、商、融立体化、综合性的交流平台,推动与“中医药”原创思想为主体与现代科学技术相融合的相关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提高我国中医药漂浮疗法的医疗临床工作水平,加强漂浮行业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编写和传播漂浮行业标准,推动中医药学、神志学、心身医学学科与漂浮疗法应用各个领域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发展,进而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总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会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漂浮疗法分会挂靠在北京康桥诚品科技有限公司,下设:秘书处、学术部、培训部、项目部、会员部(本分会会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康定街甲6号313室,邮编:10017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1、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2、参与制定国家或者行业与中医药学、神志学、心身医学、漂浮疗法理论、技术和应用相关的发展规划、规则,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3、经政府部门批准,在相关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参与制定、修订、评定全国漂浮行业专业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标准,规范行业市场主体行为,参与行业服务和质量的监督工作。
(2)组织实施漂浮疗法专业相关服务项目的评估、推广,实现分会与各级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互通,开展中医药项目推广应用,打造中式漂浮疗法示范机构;
(3)传承创新祖国医学特色疗法,组织实施漂浮疗法相关专业调查和专业指标统计,开发、应用调查统计成果,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4)鼓励优秀的漂浮疗法产业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编写出版中医药学、神志学、心身医学、漂浮疗法相关的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4、建立漂浮疗法专业关联机构信息网络,按照规定编辑发行行业刊物,实现中国的漂浮行业系统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
5、每年定期举办有规模的学术会议及论坛,促进学术创新。
6、组织开展从业单位、社会组织间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向海外推广中式漂浮疗法专业相关的服务模式及管理经验。
7、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组织开展涉中医药学、神志学、心身医学、漂浮疗法专业相关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
8、开展中医药漂浮疗法理论和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推广新成果和新技术;实现分会与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互通,促进产学研结合,解放行业生产力,加强科研合作,提升行业内部产学研相互转化能力。
9、接受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10、积极开拓市场,接纳漂浮行业和漂浮疗法相关医疗产业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加入分会。
11、开展与中医药漂浮疗法有关的业务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分会理事包括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凡承认分会管理办法并符合理事条件的团体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并履行完民主入会程序后成为分会理事。
第八条 凡承认拥护分会管理办法,自愿参加分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团体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并履行完民主入会程序后成本分会理事。
(一)各级各类从事中医药、心身医学、漂浮疗法信息应用、学术、管理、研究开发、咨询服务、成果推广、健康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或从事漂浮疗法临床研究的学术团体、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后,经分会理事会批准,并履行完民主入会程序后即可成本分会的团体理事;
(二)凡参与漂浮疗法医学的研究与制定、修订相关工作,或从事中医药、心身医学、漂浮疗法信息应用、学术、管理、研究开发、咨询服务、成果推广、健康服务等学术研究、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或在工作中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提出申请后,经分会理事会批准并履行入会程序后即可成为分会个人理事。
第九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团体理事和个人申请入会者,需由分会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介绍并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审批通过初审后,报分会会长、秘书长审批,通过理事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程序后,报总会备案。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统一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团体理事由代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分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享用分会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获取分会编印出版的资料、杂志、书籍的权利;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管理办法、执行分会决议;
(二)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完成理事会布置、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支持中国漂浮疗法事业的发展;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理事证。理事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确定分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理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理事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总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全国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理事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负责领导和组织分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理事代表大会,提出分会章程修改方案并提交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四)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制定年度活动计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常务理事会议的常务理事,视为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要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视频、微信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医疗、教育管理、企事业单位等行业且具有中级职称或具有副总经理职务以上的人员担任;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和任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代表大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分会不是独立法人,但分会会长依总会管理办法全权负责分会管理及运行。
第二十六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理事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理事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落实并完成总会交办的相关工作和任务。
第二十七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负责分会秘书处等办事机构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 组织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落实和总结;
(三) 组织协调和召开分会学术会议、年会及举办培训、研修班等;
(四) 协助分会会长工作,完成分会会长交代的工作和任务。
第二十八条 漂浮疗法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顾问组。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漂浮疗法分会工作有重要贡献者,经漂浮疗法分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高级学术顾问。高级学术顾问每两年增聘一次。
第二十九条 分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酌情设立若干学术(或专业)工作组,分别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按照总会统一要求,漂浮疗法分会在总会设立账户,由总会秘书处统一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漂浮疗法分会所有收入必须进入分会账户,所有正常开支经总会审核后可以从分会账户中支付(以国家财政部、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含有办公设备费、会务费、劳务费、专家论证费以及承办会议相关开支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参加分会的学术会议或年会会务费;
(二)理事缴纳的会费;
(三)中医药行业个人、企事业单位赞助和社会资助及捐赠;
(四)在漂浮疗法行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漂浮疗法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理事会费。
第三十四条 漂浮疗法分会,须按时每年向总会上缴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 漂浮疗法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分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分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全国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总会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分会的终止动议须经全国理事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总会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漂浮疗法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4年4月28日全国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漂浮疗法分会。